汉坤 • 观点|权利之界,行权之限:股权回购权的性质纷争
2026-01-31 12:56:38 52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顾嘉 | 何春艳 | 高明豪 | 马倩芸
引 言
近日,汉坤团队成功代理某大型企业的创始股东,就其与投资人之间标的额逾2亿元的股权回购纠纷达成全面和解。本案涉及股权回购权行权争议,其中权利性质及行权期限问题尤为突出:投资人在回购条件成就后的两年半才要求回购股权,是否超出行权的合理期间。汉坤团队凭借对投融资交易规则的深刻理解,基于“以打促谈”总体策略,最终推动各方达成和解,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目标公司以收购投资人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实质化解创始股东的回购责任。该方案既实现了股权投资的妥善退出、目标公司的经营稳定,也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探索了兼具合规基础与商业创新的共赢路径。
近年来,对赌协议引发的股权回购纠纷持续高发,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行权期限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直接影响投融资双方的权利界定与风险分配。
2024年8月29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下称“法答网意见”)提出,未约定行权期限的股权回购权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8条“投资者请求股东回购股权的性质认定”规定,回购条件成就后,投资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或经股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要求回购股权的选择;超过前述期限后,投资人请求股东回购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股东同意的除外。该规定对未约定行权期限的股权回购权仍以“合理期限”予以限制,但增加催告起算规则,且未对“合理期限”限定具体时间,保留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团队办案经验,聚焦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及行权期限问题,对相关理论与实务观点进行简要综述,以供参考。
股权回购权的性质认定,影响投资人的行权方式、期限约束及法律后果。目前业界主要有“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两类观点,核心分歧在于权利行使是否依赖相对方配合、是否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
一、请求权说:行权依赖相对方履行
持请求权说者认为,回购权的本质是“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其行使依赖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投资人不能仅凭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实现权利。
(一)规范依据:《九民纪要》的文本表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第2款规定:“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有学者认为,《九民纪要》使用“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表述,“请求”一词直接体现权利行使的“依赖性”,即仅投资人单方无法实现股权回购,因此该表述为请求权说提供了规范层面的重要依据。[1]
(二)理论支撑:法理基础与价值导向
持请求权说者认为:
第一,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的实现以相对方的履行行为为必要条件,并以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前提。回购权与请求权的特征相符,权利人实现回购完全依赖于义务人对该项回购债务的履行。[2]
第二,回购权的行使并不直接消灭股权转让关系,而是触发回购义务的履行条件,使义务进入可被请求履行的状态。在回购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前,原股权关系依然存续。[3]
第三,请求权说更符合“耐心资本”理念。允许投资人根据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灵活行权,避免因形成权的短期除斥期间错失企业好转机会,兼顾投融资双方利益。[4]
代表性观点摘录如下:
(三)实务观点:支持请求权说的司法案例
在法答网意见刊登之前,将回购权认定为请求权的裁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相关裁判观点主要认为:第一,股权回购权本质上是由回购条款生效这一法律事实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非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设立的形成权。第二,回购权的权利内容通常包含支付价款、移转股权等综合权利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特征,不适用除斥期间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答网意见刊登之后,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坚持将回购权定性为请求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青民再204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终961号案均指出,回购权属债权请求权,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均无实质区别。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京02民终13539号案中特别强调,法答网意见“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法院裁判需要考虑管辖区域的普遍司法实践,并需要维护商业稳定,不能仅依据该意见就认定投资人的回购权消灭。
代表性案例摘录如下:
(四)行权期限:应适用诉讼时效
持请求权说者认为,基于回购权的债权请求权属性,其行权期限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既符合其“依双方约定产生、需相对方履行”的权利本质,也利于在维护投资人合理行权空间的同时,避免法律关系长期悬置,从而稳定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符合商事效率与公平原则。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相关规定,权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有观点认为,在未明确约定行权期限的情况下,可依照诉讼时效制度从回购条件成就之次日起算投资人的行权期限;投资人向回购义务人发出行权通知或催告履行,即构成有效的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若投资人超期行权,回购义务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拒绝履行回购义务。[5]
另有观点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应指向回购义务人不履行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因此回购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权利人通知履行而回购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6]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支持该观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皖民再215号案中认为,案涉股权回购协议对回购目标公司股权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该项权利并不因股权回购条件成就六年内未行使而归于消灭。
代表性观点摘录如下:
二、形成权说:以单方意思直接变动法律关系
持形成权说者认为,回购权的本质是“附条件的意定形成权”,约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即有权主张回购,一旦回购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原投资关系即告终止。
(一)规范依据:法答网意见的文本表述
法答网意见核心规则可概括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有观点认为,法答网意见虽未直接界定权利性质,但其规则设计呈现出明显的形成权倾向。[7]一方面,该意见充分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明确当事人对行权期限的明确约定应予优先适用。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为平衡双方利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明确要求权利人应在合理期间内主张权利,同时进一步指出该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
亦有观点认为,法答网意见在论述未约定情形下的行权期限时,其规范结构与表述逻辑与《民法典》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高度相似,后者亦采取“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范式。[8]
(二)理论支撑:法理基础与价值导向
持形成权说者认为:
第一,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9]回购权是一种典型的意定形成权,其“形成原因”完全来源于合同约定。一旦约定条件成就,投资人可通知融资人回购股权,通知到达即可直接、强制地变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10]
第二,以异议股东回购权为参照,当法定情形出现时,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一旦其发出有效回购通知,公司即负有回购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这与公司回购对赌协议颇为相似。[11]
第三,与合同解除权类似,回购权的核心功能在于提供一种退出机制,用以调整或终结投资关系,从而破解各方在长期履约中可能陷入的僵局。[12]
代表性观点摘录如下:
(三)实务观点:支持形成权说的司法案例
实践中已有裁判观点采纳或体现出形成权的认定逻辑。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均有案例将回购权认定为形成权。
代表性案例摘录如下:
(四) 行权期限:应适用除斥期间
持形成权说者认为,股权回购权的行使应适用除斥期间,即投资人超过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未行权就会丧失回购权。当协议未约定行权期限或行权期限约定不明时,应如何认定“合理期限”,目前业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六个月”的合理期限。有观点认为,回购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13]持相同立场的代表性案例摘录如下:
第二,“一年”的法定类推期间。有观点认为,投资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回购权,从投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回购事由之日起一年可作为合理期限的认定标准。[14]持相同立场的代表性案例摘录如下:
第三,个案综合衡量。有观点认为,股权回购权是否受合理期限之约束,应回归具体交易情境进行综合裁量。法院或仲裁机构需全面审视合同目的、回购条款的约定内容与法律性质、协议履行进程、市场环境变化以及股权价值的实际波动等多种因素,方可作出公允判断。[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沪民再29号案中亦认为,合理行权期限需结合合同目的、回购条款的内容与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市场变化与股价波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回购权行使后的效果,有观点认为,回购权的行使实现股权到债权的转化功能。[16]与合同解除权类似,回购权一经行使即产生股权回购款支付请求权,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17]司法实践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沪01民终12277号案中亦认为,只有在投资人选择行使股权回购权后,给付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
结语
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及行权期限争议,本质上是投融资活动中“投资人权利保护”与“法律关系稳定”这两大价值目标的博弈。目前业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及各类折中观点并存。对于投融资市场主体而言,有效的应对之道在于事前的慎重契约安排与事后的专业争议化解。各方可力求在协议中明确回购行权与履行规则以稳定预期,并于回购条件成就后秉持商业理性灵活协商退出方案,实现投资安全与企业长远价值的共赢。
注释
[1] 参见王蓓蓓:《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
[2] 参见王蓓蓓:《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尚晓茜、刘衍:《股份回购条件约定不明时的衡量》,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
[3] 参见崔建远:《论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权》,载《政法论坛》2025年第5期。
[4] 参见刘俊海:《论期限约定不明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
[5] 参见王蓓蓓:《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
[6] 参见尚晓茜、刘衍:《股份回购条件约定不明时的衡量》,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
[7] 参见黄恺赟:《公司回购型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25年6月12日。
[8] 参见李建伟:《公司法600问》,法律出版社2025年8月版,第619-622页。
[9]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10] 参见陈鸣:《对赌协议的法律结构与裁判规则——以一则非典型对赌协议案例的分析展开》,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2期。
[11] 参见黄恺赟:《公司回购型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25年6月12日。
[12] 参见季境:《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载《江汉论坛》2019年第6期。
[13] 参见林桂才:《回购权法律性质的实务认定——以〈法答网精选问答〉(第九批)为例》,载《法制博览》2024年第36期。
[14] 参见章杰超:《对赌协议中回购权之性质及行使期限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张琦、刘松:《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进路——从实体和程序层面》,载《莆田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15] 参见蔡毅、董黎明:《对赌协议纠纷的国内仲裁实践》,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4年第4期。
[16] 参见季境:《回购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载《江汉论坛》2019年第6期。
[17] 参见李建伟:《公司法600问》,法律出版社2025年8月版,第619-622页。
耀世娱乐介绍
热点资讯
-
1.朴槿惠:从青瓦台到田野,她为何总能“翻盘”?出狱引起政治风波
- 1

- 朴槿惠:从青瓦台到田野,她为何总能“翻盘”?出狱引起政治风波
- 2025-07-27
- 1
-
2.赶在日落前
- 2

- 赶在日落前
- 2025-07-03
- 2
-
3.赵露思抑郁报告惊醒娱乐圈:明星光环下的隐形伤痕
- 3

- 赵露思抑郁报告惊醒娱乐圈:明星光环下的隐形伤痕
- 2025-08-08
- 3
-
4.黄仁勋为什么要强调“我是中国人”?
- 4

- 黄仁勋为什么要强调“我是中国人”?
- 2025-07-29
- 4
-
5.深圳毒剂报警器
- 5

- 深圳毒剂报警器
- 2025-08-22
- 5
-
6.230期程成福彩3D预测奖号:精选一注参考
- 6

- 230期程成福彩3D预测奖号:精选一注参考
- 2025-08-28
- 6
-
7.俄乌战表面是两国争斗,实则拖累他国
- 7

- 俄乌战表面是两国争斗,实则拖累他国
- 2025-07-17
- 7
-
8.蚌埠小红书返点开户
- 8

- 蚌埠小红书返点开户
- 2025-08-18
- 8
-
9.13万入手2018款汉兰达,家用七座SUV的明智之选?
- 9

- 13万入手2018款汉兰达,家用七座SUV的明智之选?
- 2025-10-07
- 9
-
10.再见,湖人!尼克斯正式签约2米18前湖人大中锋莱恩
- 10

- 再见,湖人!尼克斯正式签约2米18前湖人大中锋莱恩
- 2025-10-07
- 10
